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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宜都市八届六次人民代表大会第 23 号建议的答复
陈学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莲花堰及刘家嘴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建议》收悉。建议很好,经认真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征地的,可采取留地方式安置被征地者。留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严格控制留地比例和规模,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由政府统一办理。
留用地可以划拨方式提供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规划建设,用于商业、工业项目开发经营,但严禁用于商品房开发。留用地按照国有划拨用地进行管理,主要以作价出资入股、租赁等方式参与经营,不得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转让,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建议涉及两村将相关情况专题向市政府报告,我局将按市政府批示意见办理。
谨此回复。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大力支持,敬请您一如既往多提宝贵意见。
宜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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