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规公文 >> 政府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宜都市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8-06-16 字体:【 访问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陆城街道办事处,松宜矿区、宜都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商务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宜都市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医疗管理办法》(都劳社文[2008]28号)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宜都市“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本市“老工伤”职工医疗问题,保障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57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患有矽肺、血吸虫病、截瘫、眼失明、骨折及脏器损伤、脑外伤后遗症、烧伤等病种的“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康复性治疗按照《宜都市“老工伤”旧伤复发疾病门诊费用标准》和《宜都市“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入出院标准》进行管理。

  第三条 由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对本市“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符合门诊和入院标准进行评审。经评审符合门诊或住院条件的,准予门诊或住院治疗,纳入工伤医疗管理。标准范围以内的费用按工伤政策报销,超标准以外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或职工个人负担。

  第四条 患有第二条所列工伤病种的急危重症患者可直接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缴纳预付金后先行住院治疗,待专家委员会评审确认后补办相关手续,退回预付金,纳入工伤医疗管理,享受工伤住院待遇。非急危重症患者本人要求门诊或住院治疗的,先全额垫缴医疗费,经专家委员会评审,符合工伤门诊或住院条件的,按工伤规定管理;不符合工伤门诊或住院条件,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或住院条件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既不符合工伤门诊或住院条件,又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或住院条件的,费用全额自理。

  第五条 “老工伤”职工达到出院条件时,由接诊医院及时为其办理出院手续,因接诊医院故意拖延出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该医院负责,因“老工伤”职工拒绝出院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其个人承担。

  符合条件的“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住院期间的有关待遇,按《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57号)的规定落实。

  第六条 本办法中“老工伤”适用于市直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时未发放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即:未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业病)职工。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宜都市“老工伤”(职业病)职工旧伤复发门诊医疗费包干标准

                                                                                     单位:元/月

名 称

标  准

备  注

矽 肺

Ⅰ期

20

Ⅱ-Ⅲ期

40

外 伤

1-4级

20

外 伤

截 瘫

400

烧伤眼失明

1-4级

30

工伤血吸虫

1-4级

20

 

宜都市“老工伤”(职业病)职工旧伤复发入出院标准

矽  肺

  (一)矽肺合并呼吸道感染:

  1、呼吸道症状(咳、痰、喘)持续加重。

  2、T≥38。。

  3、反复咯血。

  4、肺部出现干湿性啰音。

  5、血常规WBC>10×109/L或N≥80%。

  6、X线胸片有新发感染灶。

  入院标准:

  (1)1加2、3、4、5中任何两项。

  (2)6加1、2、3、4、5中任何一项。

  出院标准:

  1、原有呼吸道加重症状减轻,病情转稳定。

  2、体温恢复正常,咯血停止,肺部啰音消失或明显减少。

  3、血象转为正常,X线胸片病灶吸收或大部消散。

  (二)矽肺合并肺结核:

  1、临床确诊为肺结核。

  2、有明显的结核中毒症状(发热、盗汗、乏力等)

  3、出现中等量以上胸水、咯血,出现自发性气胸。

  4、抗痨治疗中出现严重的肝肾功能及血液系统损害(ALP>2倍正常值、Cr>177umol/L、WBC<3×109/L)。

  入院标准:1加2、3、4中任何一项。

  出院标准:

  1、原有结核中毒症状减轻,体温恢复正常,病情转稳定。

  2、胸水吸收、气胸消除、咯血停止

  3、肝肾功能及血液系统损害指标转为正常或明显好转。

  (三)矽肺合并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肺心病:

  1、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急性加重期住院治疗的指征:(1)症状显著加剧,如突然出现的静息状况下呼吸困难;(2)出现新的体征或原有体征加重(如发绀、外周水肿)(3)新近发生的心律失常;(4)有严重的伴随疾病;(5)初始治疗方案失败;(6)高龄COPD患者的急性加重;(7)诊断不明确;(8)院外治疗条件欠佳或治疗不力。

  2、肺心病心肺功能失代偿期。(1)咳嗽、咳痰、气促加重。(2)出现呼吸困难、紫绀、腹胀、肝大、肝颈V回流征(+),下肢水肿或腹水。(3)或出现全心衰竭表现。

  3、肺功能≥Ⅲ级(FEV1/FVC<30%,30%≤FEV1≤50%,PaO2<40mmHg)。

  4、心功能≥Ⅲ级。

  入院标准:1、2、3、4中任何一项。

  出院标准:

  1、病情转稳定,无明显气急及低氧血症;

  2、肺部感染得到控制;

  3、肺功能、心功能恢复到Ⅲ级以下且症状明显改善。

  (四)矽肺合并自发性气胸:

  入院标准:有X线胸片确诊,排除外伤气胸即可。外伤气胸按相关规定处理。

  出院标准:X线胸片证实气胸消除。

血吸虫病

  1、晚期血吸虫病。

  2、出现大量腹水。

  3、出现消化道大出血。

  4、巨脾需手术切除。

  5、肝功能严重损害(>2倍正常值)。

  6、血吸虫病患者血吸虫感染再发需抗血吸虫治疗者。

  入院标准:1加2、3、4、5、6中任何一项。

  出院标准:

  1、腹水吸收或明显减少。

  2、消化道出血停止。

  3、巨脾手术切除,伤口愈合,达到术后出院标准。

  4、肝功能正常或明显好转。

  5、驱虫疗程结束,临床症状明显好转,无严重并发症。

截       瘫

  入院标准

  1、合并肺部感染、泌尿系感染;

  2、深度褥疮Ⅱ-Ⅲ期;(炎性浸润与溃疡坏死期)

  3、需肢体矫形与功能重建手术者。

  有上述1、2、3任一项即可入院。

  出院标准:

  1、感染控制;

  2、褥疮愈合;

  3、矫形与功能重建术后痊愈;

  4、手术治疗后伤口愈合,达到术后出院标准。

眼失明

  入院标准:

  1、外伤性白内障手术治疗;

  2、眼球摘除安装义眼或安装后并发交感性眼炎;

  3、继发性青光眼手术治疗;

  4、角膜移植;

  5、眼外伤后继发感染。

  有上述1、2、3、4、5任一项即可入院。

  出院标准:

  1、手术治疗后伤口愈合,达到术后出院标准。

  2、眼外伤后继发炎症、感染控制。

骨      折

  入院标准:

  1、骨折固定物取出手术;

  2、骨折不愈合、骨不连需植骨手术治疗;

  3、骨感染;

  4、骨畸形愈合需矫形;骨关节粘连僵硬松解;

  5、安装或更换、校正假肢。

  有上述1、2、3、4、5任一项即可入院。

  出院标准:

  1、手术治疗后伤口愈合,达到术后出院标准。

  2、骨感染控制。

脏器损伤

  入院标准:

  1、损伤脏器出现严重功能障碍或失代偿;

  2、损伤脏器周围炎症、粘连需手术治疗;

  有上述1、2任一项即可入院。

  出院标准:

  1、损伤脏器功能恢复或病情转稳定;

  2、手术治疗后伤口愈合,达到术后出院标准。

脑外伤后遗症

  入院标准:

  1、癫痫发作或出现意识障碍;

  2、脑外伤颅骨修补术;

  3、颅内再发感染;

  4、慢性硬膜下血肿与积液;

  5、慢性阻塞性脑积水;颅内高压综合症。

  有上述1、2、3、4、5任一项即可入院。

  出院标准:

  1、癫痫停止发作,意识转清醒。

  2、颅内感染控制。

  3、颅内血肿、积液、颅内高压症得到控制。

  4、手术治疗后伤口愈合,达到术后出院标准。

烧    伤

  入院标准:

  1、出现严重的皮肤溃疡并发感染。

  2、烧伤后损伤、瘢痕挛缩致肌体功能障碍需手术治疗者。

  有上述1、2任一项即可入院。

  出院标准:

  1、感染控制,皮肤溃疡痊愈或明显好转。

  2、手术治疗后伤口愈合,肌体功能障碍消除或减轻。

【返回顶部】 【我要纠错】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