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松宜矿区、宜都工业园区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松宜矿区、宜都工业园区管委会,人武部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各人民团体:
《宜都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宜都市委
宜都市人民政府
2008年6月18日
宜都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来投资,激活本地民间投资,加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投资的国内外独资、合资、合作企业。
第三条 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和有效利用开发资源。工业项目投资原则上应进园区,并按园区产业布局投资建设。所有项目正式签约前,应进行项目综合评价。
第四条 对在园区投资的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达到规模企业且年入库税收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享受五年财政扶持优惠政策。增值税、所得税本级留存部分前三年给予100%财政扶持,后两年给予50%财政扶持。土地使用税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享受两年财政扶持政策,按所交税款的100%给予财政扶持。财政扶持资金应用于企业的环境保护、科技开发和技改扩能。若因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第五条 对于年缴税收50万元以上的大型贸易公司和大型物流公司,所得税、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本级留存部分给予五年财政扶持,即前两年按100%给予财政扶持,后三年按50%给予财政扶持。若因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六条 对投资额200万元以上,年税收贡献额达到20万元的旅游开发、文化娱乐和一般商贸业、中小型物流等第三产业项目建成后,可享受三年财政扶持优惠政策。所得税、增值税本级留存部分三年内按50%给予财政扶持。若因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第七条 工业项目用地以挂牌方式出让,其综合包干地价应不低于8万元/亩(含对农民的补偿、政府出让土地纯收益)。为鼓励资金、技术密集型工业项目投资及发展,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按5万元/亩的标准给予财政扶持,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原则上企业承担的土地实际成本不低于3万元/亩。项目投资强度需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八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公司、中国和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年税收超过1000万元的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提供更优惠的政策。
第九条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批发市场(或商贸城)的项目用地实行公开招拍挂方式出让。为鼓励其投资发展,市政府给予一定财政扶持,原则上企业承担的土地实际成本不低于5万元/亩。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必须达到经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条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批发市场(或商贸城)范围内的个体经营户税收按照月销售额5000元为起征点征收(国家政策有调整时按新政策执行),其经营户在市场内购买的门面房、仓储用房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时,所交契税按50%的比例给予扶持(仅限首次交易);购买住房的可享受本地居民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 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免收项目审批和建设环节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土地证工本费、工商营业执照工本费等证照工本费,由市财政补贴。土地测绘、评估费及房产测绘、评估费等中介机构收费由市财政补贴,政府采购。免收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城市配套费,水、电增容费。
第十二条 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非营业性小轿车或其他小车可参照市直机关标准在市内收费站办理车辆通行费月票。
第十三条 鼓励各乡镇引资到园区开发建设,坚持谁引进、谁受益的原则,税收计算到乡镇,其中80%为招商引资乡镇,20%为项目所在地乡镇,土地使用税属项目所在地乡镇。乡镇新增一般预算收入继续执行都政发[2006]72号文件。招商引资乡镇承担项目建设相关投入和费用。
第十四条 市政府负责招商引资企业厂区外的供水、排水、供电、天然气、通讯及道路平整等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厂区内的设施由投资业主负责建设。
第十五条 凡与市政府签约的投资项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理服务,限时(在手续完备的前提下,工商注册1天内、供地手续3个月内)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统一发放建设和经营证照。对重点项目实行专班协调,跟踪服务。
第十六条 市政府依法保护投资者和企业,严禁到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拉赞助;严禁以任何名义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严禁将咨询、评估、信息、监测、商业保险等企业自主选择的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严禁强制工业企业参加学会、协会、培训班等,变相收取企业费用。从严打击针对企业的黑恶势力,确保工业项目无障碍施工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第十七条 招商引资项目交地后,12个月内仍未开工建设的,市政府无偿收回土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从签约之日起两年内达不到相关约定的,取消优惠政策,并补齐土地综合包干价。
第十八条 对招商引资中介人给予以下奖励:
凡介绍外商到我市兴办各类生产型企业到位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单位按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到位金额的3-5‰计奖。中介人属于个人行为的,其奖金兑现给个人,属于中介机构(含单位和招商公司)的,其奖金兑现给单位。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其它规定与本政策相抵触的,按本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