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都政发[2002]41号文件, 我市搬迁扶贫分六个步骤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制定搬迁实施细则;明确搬迁扶贫的范围和对象,规定具体操作办法;明确相关具体政策和领导责任。 (二)宣传发动。分乡镇召开动员会,分村召开户长会,宣传政策和具体操作办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凡符合条件的农户均可提出书面申请。 (三)登记造册。组织专班,分户调查核实,填写调查表,农户签字。 (四)组织实施。分村造册登记,分组公示15天,上报审批,正式确定搬迁扶贫对象,并建立搬迁户台帐,乡镇、村凭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发放的“搬迁户认定证明书”,由搬迁户自行落实宅基地、生产资料并签订协议,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农户组织建房施工等。 (五)检查验收。由各乡镇政府按照正式确定的搬迁对象,编制《搬迁对象花名册》报市批准。搬迁对象按要求搬迁到位后,提供搬迁户安置地生产资料证明、旧房拆毁证明、搬迁人口户籍证明、债权债务证明,并由村委会初审,乡政府复审后,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终审。 (六)政策兑现。经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上报对象组织复查验收,上报市政府定案后,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发放“扶贫搬迁户验收单”,财政部门凭此单办理拨款手续,按1600元/人兑现搬迁扶贫补助资金。搬迁到外县市的农户只享受1600元/人补助资金。新建的水窖、沼气池、户表工程等由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兑现到户,并将兑现清单复印一份上报市扶贫开领导小组备案。
|